新闻中心

关于做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

来源: 编辑: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2-16 浏览量:

关于做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

 

院直各单位: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根据自治区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设的通知》的要求,领导干部本人每年要亲自填写《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大事项情况登记表》,将需要登记的重大事项作为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重要内容进行报告。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支持廉政档案建设的工作,及时指导、督促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填报2009年个人重大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院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购买汽车的资金来源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作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及时指导、督促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认真填报。

  2、有关领导干部应自觉按照填表要求,实事求是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得迟报、缓报或隐瞒不报。

  3、2009年12月20日前报送学院纪委办公室。填报日期统一为2009年12月20日。

 

附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大事项情况登记表

 

 

 

 

中共河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年12月14日